一、代表處定義
外國企業代表處,又稱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代表處的經營范圍最初應當在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中寫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后(特殊行業需審批),該經營范圍將被規定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上。外國企業的駐華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其登記證規定的范圍內從事活動。
一般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中國境內從事非直接經營活動,代表外國企業進行外國企業的業務范圍內的聯絡、產品推廣、市場調研、技術交流等業務活動。但是,如果中國和該外國企業所在國政府簽訂有雙邊條約,該雙邊條約明確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可以在華從事直接經營活動的,則應當按照這些規定辦理。
二、代表處設立的程序
根據《關于部分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實行直接登記的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業企業外,外國企業在華設立代表處實行直接工商登記。設立外國企業代表處的申辦程序如下:
1、工商登記:工商行政管理局;
2、公安局備案、刻制公章;
3、企業代碼登記;
4、統計登記;
5、外匯許可證;
6、銀行開戶;
7、國稅登記:國稅局涉外稅務分局;
8、地稅登記:地稅局涉外稅務分局;
9、海關備案登記。
三、注冊代表處所需文件:
1. 外國企業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申請書(原件)
該申請應該簡要介紹該外國企業的情況及其在中國境內的經營活動。申請書應當簡明扼要,必須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
(1) 該外國企業的情況及其在中國境內的經營活動;
(2) 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稱;
(3) 常駐代表機構的目的;
(4) 從事的業務范圍;
(5)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姓名;
(6) 常駐代表機構的駐在期限;
(7) 常駐代表機構的注冊地址。
(注:申請書應當使用提出申請的外國企業的信頭紙。)
2. 外國企業的銀行資信證明(原件)
該資信證明是一封簡短的信函,應由外國企業的開戶銀行簽發,簡要介紹該外國企業的資信情況,以及對于該外國公司的資信情況的簡要評價。
3.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任命書(原件)
該任命書應當簡明扼要,主要內容為提出申請的外國企業任命何人為常駐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及代表。一般應當打印在申請企業的信頭紙上,并由該外國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負責人簽字。
4.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簡歷、護照的復印件和照片
個人簡歷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國籍等。簡歷應從工作時間開始至今,時間應具有連貫性;另請提供每人6張2寸黑白或彩色照片。
5. 租用辦公室的租約
外國企業在北京設立代表處,必須向登記機關提交一份已經簽訂的辦公室租約,有關租賃辦公室的意向書或者購買房產的證明。
6. 公司成立證書或證明
此文件應為公司成立證書或相應文件,其格式和內容因該外國公司成立地所在的國家和地區不同而不同。
四、特殊行業審批事項
屬于未取消審批的行業,如金融業、保險業、海運業、海運代理商、航空運、運輸業等,申請人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文件申請批準證書,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請登記 ,其中金融、保險業外國(地區)企業申請設立時還應提交資產和損益年報、組織章程、董事會成員名單、董事會決議,與我國未建交國家的企業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當持商務部的批準文件或證件。
1. 交通部 : 外國海運企業、船舶代理企業、多式聯運企業以及其它與航運相關的企業和組織,從事公路運輸業的外國企業和外國船舶檢驗機構,在中國設立辦事處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批準。
2.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在華設立辦事處,應當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
3. 司法部 :外國律師事務所在華設立辦事處,應經中國司法部批準。
4. 中國人民銀行 :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應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外國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在中國境外注冊的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商人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匯經紀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資性租賃公司等。
5. 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 :外國保險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應由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批準。外國保險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1998年中國政府機構改革后,保險業的審批職能由中國人民銀行轉移到新成立的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局 :外國政府旅游部門、政府間國際旅游組織和外國旅游企業在中國設立辦事處,需經中國旅游局批準。
7. 財政部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應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批準,中國財政部頒發批準證書。
五、辦理時限
20-30個工作日。